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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昌吉州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信息来源:发布时间:2021-03-05 18:09浏览

昌州政资〔2019〕27号

 

关于印发《昌吉州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直各部门:

  《昌吉州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19年6月28日



昌吉州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昌吉州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平、公正,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根据《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3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昌吉州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监督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三条  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遵循统一建库、管用分离、随机抽取、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昌吉州人民政府建立全州统一的专家库,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与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会同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推动实现与全国专家库互联互通和专家资源共享。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直各部门不得另行组建评标专家库。

第五条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会同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组建专家库;监督指导专家库管理和维护;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做好专家库管理及运营维护工作;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选聘入库、培训考核、诚信管理等并向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备;协助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管工作,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各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协同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做好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本行业专家的信息征集、资格初审、业务培训、动态管理等工作。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进入昌吉州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的招标投标活动,所需评标专家必须从专家库中抽取。国家有关部委对国家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另有规定的,可以在其设立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章 昌吉州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第七条 专家库应当跨行业、跨地区组建,为进入州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满足全州招标投标活动的需要。

专家库的专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进行设置。

第八条  申请进入专家库的专家,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入库,其专家信息统一由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管理,并向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备。

第九条  在昌吉州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交易的项目,逐步推行电子招标投标,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在全州范围内共享共用。

第十条  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招标投标电子系统记录并公示,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昌吉州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第十一条  建立评标专家培训制度。培训包括入库培训、网络培训和专题培训。

入库培训针对新入库评标专家开展,并应组织考试或答辩;入库培训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网络培训对象为全州所有评标专家,评标专家通过网络培训考试系统随时了解学习招标投标业务知识,并每年参加1次网络考试;网络培训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专题培训招标投标由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会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开展,原则上每3年轮训1次。

第十二条  专家库具备数据管理、专家抽取和运行监控的功能,设置数据管理端、专家抽取端和运行监控端3个端口,实行3端分离管理。

专家库的数据管理端负责评标专家数据的管理,专家抽取端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抽取评标专家提供服务,运行监控端负责对数据管理端和专家抽取端的行为进行监控,形成记录。

第十三条  专家库设置网上申报、自助查询、网络培训考试等辅助系统,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专家库的运营维护单位要定期委托具有相应保密资质的单位,对专家库的运行情况进行评估。专家库的牵头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保密资质的单位,对专家库的运行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五条  专家库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非因工作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修改、导出任何数据。

州、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和专家库的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就日常管理、信息安全、职责分工、人员轮岗等方面建立工作制度。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专家库根据需要不定期征集评标专家,征集通知在中国昌吉网、昌吉州人民政府网、昌吉州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

第十七条  进入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评标评审活动中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年龄在70周岁(含70周岁)以下;

(三)精通专业业务,熟悉行业情况,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另有规定的,由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按其规定执行。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五)没有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入库按以下步骤进行申请:

(一)本人申请。填写《昌吉州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同意。申请人打印《昌吉州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见附件1)纸质件,交所在单位审核、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或人事部门印章。已退休的申请人由退休前所在单位审核、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将盖章后的《昌吉州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见附件1)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州、县(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结果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由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牵头汇总,会同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召开联审会议,审核通过后录入昌吉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申请人可以在昌吉州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查询本人的审核结果。通过审核的评标专家应当参加入库培训、通过培训考试,并取得统一制发的评标专家证(以下简称专家证)。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约请,参加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

(二)查阅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文件等资料。对交易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问题,有权要求相关交易主体作出解答或者澄清;

(三)依法依规独立进行评标评审,提出评标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四)对评标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

(五)按照规定获取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六)抵制和检举评标评审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要求参加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择优的原则,根据评标评审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标评审,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四)对评标评审过程保密,不得泄露评标评审文件、评标评审情况和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五)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者举报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质疑、投诉、申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

(七)参加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一)招标项目的主管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近3年在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过的人员;

(三)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四)与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调整专业或者服务单位的,应当在专家库征集专家时,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程序进行申请,并通过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核。

评标专家调整个人信息、补办专家证或自愿申请退出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携带相关证件和佐证材料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批准,由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汇总相关信息报备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评标专家,调整出专家库:

(一)年龄超过70周岁;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

(三)因工作、学习等原因连续24个月不能参加评标活动;

(四)本人自愿申请退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抽取

第二十五条  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交易的招标投标活动,所需评标专家应当通过本大厅的专家抽取端抽取产生。专家抽取终端应当具有相对安全、独立的专家抽取场所;有相应的硬件设备与网络环境,具备电脑随机抽取、语音自动通知、密封打印名单等功能;有经过培训工作人员;有健全完善的专家网络抽取终端管理办法、工作流程和保密制度;专家抽取终端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拟抽取专业专家人数不足拟抽取人数2倍的,系统自动将抽取范围扩大至上级目录相关专业。

第二十七条  评标专家不得早于开标前2小时抽取产生,确需提前抽取评标专家的,应当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且提前时间不得超过评标前24小时。

抽取评标专家时,应当考虑评标专家路途所需时间,一般抽取时间与通知专家到达时间的间隔不少于30分钟,补充抽取时间与通知专家到达时间的间隔不少于30分钟。

第二十八条  评标专家应按照下列程序抽取: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填写《昌吉州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见附件2),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送州公共资源交易大厅;

(二)招标人根据安排的抽取时间,到州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的指定场所,提交经备案的《昌吉州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见附件2),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三)评标专家到达评标区后,由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工作人员现场打开密封的专家名单,核对专家。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应当补充抽取评标专家:

(一)已抽取的评标专家缺席或需要回避的;

(二)已抽取的评标专家被取消本次进入评标委员会资格,不补充抽取可能影响评标正常进行的;

(三)招标人代表需要由评标专家替换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专家库中无相应专业,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因不可抗力导致随机抽取无法正常进行的,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应当接受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章 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

第三十一条  评标专家接到评标电话通知并同意参加评标后,应当按时参加评标。评标专家迟到30分钟以上的,取消其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资格。

评标专家在一段时间内无法参加评标的,可以在专家自助查询系统中请假,请假期间不能被抽取。

第三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准时到达指定区域,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存放至指定地点,并遵守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评审资料。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从专业水平高、评标经验丰富的评标专家中推举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主持评标工作;

(二)熟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评标过程中,自主完成编制评标表格、计算汇总评分、撰写评标报告和处理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等直接影响评标结果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评标专家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分别陈述意见;

(二)集体讨论、协商;

(三)进行表决;

(四)按照简单多数原则确定结果。

评标专家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入评标报告。

第三十五条 推广使用招标投标电子系统,逐步实现远程网上评标,具体办法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州级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参加远程网上评标的专家,其权利和义务与现场评标的专家相同,接受招标项目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第六章 评标专家的违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所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按照负面清单方式进行考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评标专家提醒、暂停评标或调整出专家库;对在评标过程中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由行业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提醒,确有必要的,可以对评标专家进行提醒谈话,形成提醒谈话记录:

(一)非特殊情况评标迟到30分钟以上;

(二)个人信息变更后未及时主动告知有关部门,影响评标工作;

(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可能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3个月至1年参加评标活动:

(一)12个月内累计2次形成提醒谈话记录;

(二)同意参加评标后,未到场评标;

(三)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就客观性评标以外的内容进行商定;

(四)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五)故意拖延评标时间,影响评标工作进度;

(六)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超标准支付劳务报酬或其他报酬;

(七)违反州、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现场管理规定;

(八)将通讯工具带入评标区域,或在评标过程中未经监督人员同意与外界联系;

(九)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

(十)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十一)发表诱导、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言论,干扰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

(十二)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十三)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十四)拒不接受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五)未经评标专家抽取系统抽取或提前备案,私自进入评标区的;

(十六)评审结论被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复议,且被证实评审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十七)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十八)拒不服从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管理的。

第三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整出专家库,其专家证同时作废,不得再申请进入专家库,并列入失信人名单,予以公示:

(一)因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被暂停评标累计达到24个月;

(二)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入库;

(三)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以任何形式将评标过程、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信息泄露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四)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五)私下接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六)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七)明知应当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八)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

(九)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十)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四十条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至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评标专家形成的提醒谈话记录、作出的暂停评标或调整出专家库的处理决定,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相应调整,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汇总相关信息依法进行公开,并抄送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对评标专家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抄送其所在单位;评标专家是中共党员的,还应抄送其所在党组织。发现违纪违规线索的,移送纪委监委;发现违法犯罪线索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十一条  评标专家不参加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专题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暂停评标直至参加下一次培训并合格。连续2次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调整出专家库。

评标专家不参加网络考试或网络考试不合格的,暂停评标直至下一次网络考试合格。连续2次不参加网络考试或网络考试不合格的,调整出专家库。

评标专家有以上情形的,由负责组织招标投标业务培训和网络考试的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章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均包含资格预审对应环节。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的权利、义务和纪律要求等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昌吉州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 .doc

附件2:昌吉州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 .doc

附件3:昌吉州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 .doc


                     


         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 专业分类标准》的通知

发改法规〔2018〕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国资委、林业厅,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推进全国范围内评标专家资源整合共享,我们修订形成了《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予印发。为做好《标准》贯彻落实工作,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印发实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分类标准,是整合专家资源,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推进《标准》实施工作有序进行。

    二、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实行全国统一编码,投入运行的各级各类评标专家库应依据《标准》及时调整评标专家分类,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专家库专业分类调整工作。

    三、各地各部门要密切关注《标准》适用情况,注意收集各方面反馈信息,及时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标准》进行修订。




    附件1: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pdf

       附件2:修订说明.pdf